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属于特殊重组吗 (3)

时间:2013-07-15  点击: 来源:未知


  其实,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端倪。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虽然该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已废止,但从中也能看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能体现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立法本意,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