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 作者:温老师 点击: 时间:2015-10-27 09:21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并无统一的模板,每个律所都有自己内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官网公开披露的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可谓五花八门。不过最近股转系统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公布了统一的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标准模板。根据最近挂牌公司定向增资项目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会要求律所尽量按照法律意见书模板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1、 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2、 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3、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4、 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5、 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6、 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7、 其他;

  8、 结论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1、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若超过200人,则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2、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比如500万元投资门槛、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等,核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若发行对象是做市商,则还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可以通过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以及通过股转系统官网核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第一条件中的500万元市值如何核查认定存在分歧。

  对“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分歧,前一交易日到底是新三板账户开户的前一交易日?还是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前一交易日?若投资者开立新三板账户前符合500万元要求,由于市场波动,过一段时间市值低于500万元是否就不是合格投资者了?若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合同前提供500万元证券资产市值的证明,是否过于严苛也不方便实际开立证明的操作?我们的倾向意见是:自然人开立了新三板账户的,就可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只要充分核查投资者的身份证、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则可认为已履行充分的律师查验义务。因为若自然人投资者取得开户证明,则说明负责开户的证券公司已经就其500万元的证券资产市值进行了审慎核查。例如,2015年7月15日股转系统刚披露的倍通股份(832172)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及保荐券商出具的发行合法合规保荐意见中,认定14名自然人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依据就是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

  3、核查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和授权,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回避情况、发行结果是否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一致。

  4、核查股份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是否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5、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是否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6、重点需要核查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可能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需要其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网上进行网络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的真伪性。对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该企业出具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承诺函,判断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券商与律师均需以“论证+明确结论”的方式发表意见,不能没有论证过程,否则股转系统将会反馈问题。

  7、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否与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笔者最近经办的华雁信息(831021)定向增发,就存在认购对象早于《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完成缴款的情形,股转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反馈。华雁信息董事会出具声明,认为该认购对象符合认购条件,具有强烈的认购意愿,因内部程序原因提前支付了认购款,并在认购时间内明确向公司表示了该款项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款。此外,经律师核查华雁信息提供的认购时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在认购时间内,除签署股票认购协议的认购对象外,没有其他投资者表示认购意愿,也未收到其他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因此该认购对象的提前打款行为不会影响其他潜在认购人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解释,建议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时认购对象一定要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支付认购款。

  8、根据股票发行审核要点的要求,公司应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规定向股转系统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因此,一定要把握好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与申报材料准备的时间,尽量准备好申报材料后再确定验资报告出具的时间。

  附件: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一、 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 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解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三、 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四、 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五、 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 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 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如有)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 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签字页: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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