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上市公司上市的条件

时间:2010-12-21  点击: 来源:未知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来源:公司上市 企业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 海外上市  国内上市  创业板上市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