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5-11 09:42

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业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北京地区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及时办理外汇年检。

一、年检时间

2011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时间为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受理时间为上午8:30 - 11:00 下午13:00 – 16:30

二、年检地址及电话:

年检办公地点: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905 (西客站北广场向西约500米路北)

年检咨询电话:63978922

三、参检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在市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未发生外汇业务也需进行外汇年检)

四、参检方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

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检单位)可书面委托承担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外汇年检信息电子数据,此种参检方式下,外汇局原则上不再收取外汇年检信息的纸质材料,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鉴于此种方式较为便利,故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数据报送手续,并提倡“谁审计、谁报送”方式。

(二)企业自行办理年检

参检单位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操作流程(可在www.safesvc.gov.cn常用下载->2011年外商投资年检专题下载)通过网络填报电子数据,并在电子数据填报完成后一周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确认手续。

1、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原件

2、经审计的2010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原件;

3、2010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4、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在首页、末页、齐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注意: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若涉及外方出资,则报告中应附验资询证回函;2003年4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若涉及外方受让中方股权的情况,应附转股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5、外汇局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相关提示:

(1)若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外方尚未出资,可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证明”代替上述2-4项材料。

(2)请通过信息登记表导入方式提交年检电子数据,并保留电子版信息登记表,以备打印。

(3)企业现场审核通过后,外汇年检状态为“已确认”即为完成外汇年检。

五、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出现后期参检企业过于集中的情况,同时也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按期完成年检,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及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尽早办理外汇年检相关事宜。

(二)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随时通过客户端关注企业年检状态,外汇年检状态为“已确认”方为完成外汇年检。

(三)外商投资企业如未完成外汇年检,外汇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此外,自2011年7月1日起,凡是未能按时通过2010年度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均无法办理,请各外商投资企业高度重视外汇年检工作。

(四)参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填报并提交电子数据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在客户端下载过程中禁用迅雷等下载工具,避免不同版本的软件信息交叉下载,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六)若企业以往年度未按时参检,不应直接参加本年度外汇年检(已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并已缴纳罚款的企业除外),应到外汇年检办公室提交未参检情况说明、未参检年度及本年度年检材料,同时通过直投系统提交相应年度外汇年检电子数据。

(七)如外商投资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遗失直投系统管理员(admin)密码,应向外汇年检办公室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企业应提交经法人签字的密码重置申请、外汇登记证IC卡正反面复印件。事务所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经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的密码重置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情况(含企业自行申报,但审计报表数据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况),我们会把相关事务所名单反馈至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主管部门。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1年外汇年检的相关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年检指南

3、企业自行办理年检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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