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材料之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14-06-20 17:5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为帮助您顺利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材料之致纳税人的一封信》(以下简称《一封信》)。

《一封信》主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企业事前备案时限问题、应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企业类型、鉴证报告的报送要求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一、税收优惠备案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13年度税收优惠项目的备案资料准备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办理:网上备案、手工备案。具体优惠项目办理时限、资料要求、办理流程可参阅北京市国税局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备案建议:考虑到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复杂性,如无特殊情况,我局建议纳税人在4月30日前到征收大厅(国税2所)完成事前备案。

 二、汇缴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 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企业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金融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 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三、下列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2、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报送;

3、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4、房地产开发企业;

5、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今年新增内容)

  以上需要附送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的企业,务必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全部汇算资料送于管理员处。

  提示:鉴证报告应对重点事项详细披露,如工资薪金提取、发放情况;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借款的原因、金额、用途及款项的来源;相关的减免税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情况等等。对于上年未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的企业,我局已在2013年的纳税评估中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做出了处理。

  四、关于手工修改申报的要求

   网上申报上传成功后,暂不支持网上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1、在汇算清缴期内已申报成功,后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申报错误,需要修改申报的,纳税人可出具相关说明及正确申报表,直接到办税大厅办理。说明要求写明差错的行次,已申报的金额、税额,差错产生的原因及正确的金额、税额等。

   2、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的申报错误,需要手工修改申报的,纳税人需要提供申报表、手工申报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复核,经管理员复核后,管理员收取一份资料,并在另一份申报表上签注“同意手工申报”字样,并签名同时加盖“汇算专用章”后,退还企业。纳税人执申报资料和《企业所得税追踪管理事项通知单》到办税大厅手工申报。

  五、关于2013年度汇算清缴重点评价指标

2013年度汇算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11项指标进行重点评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捐赠支出、研究开发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征税收入、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工资薪金支出、利息支出、免税收入、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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