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1:02

    纳税人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一)税收优惠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   

    1.网上备案   

    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并将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手工备案   

    直接携带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手工备案。   

    具体优惠项目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优惠备案”栏目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时不需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可直接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具体内容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小型微利企业”栏目内容。   

    (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1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资料报送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资产损失申报”栏目内容。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阅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特殊性重组 备案”栏目内容。  

    (四)其他项目   

    企业纳税年度中发生其他项目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资料。相关资料要求请参照本网站“查账征收纳税人(A类)—汇缴准备—其他项目报备”栏目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政策性搬迁、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非营利组织当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境外所得抵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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