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细节纳税风险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1-27 10:35
案例

  从事货物加工业务的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3年实现销售收入80000万元;除异地技术改造以外,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0万元。岁末年初,甲公司对2013年涉税情况进行自查,部分项目自查延伸到2012年度,有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

  1. 2013年1月,该企业实施同城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预计3年。项目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

  2. 2013年6月,关闭自办幼儿园。至2013年6月30日,幼儿园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80万元。

  3. 2013年7月,对现有厂房添加了原值200万元中央空调,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会计科目。

  4. 2012年和2013年,分别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了职工宿舍公用设施修缮费各100万元。

  5. 2012年,股东增加实收资本等,应税合同未计缴印花税160万元。

  分析

  1. 合理计算限额性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一定限制,企业应依法合理计算税前扣除额。以业务招待费为例,甲公司对实施异地技术改造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就有两种错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计科目,予以资本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分期摊销;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甲公司作为存续企业,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和其他业务招待费合并而在税前计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全年业务招待费支出为600+100=70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700×60%=420(万元);但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80000万元,最高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80000×5‰=400(万元),应纳税调增700-400=300(万元)。

  2. 小税种不可疏漏。

  房产税、印花税等小税种容易被忽视。以房产税为例,很多企业采取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会计科目取数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甲公司计缴房产税不能仅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会计科目取数,房产原值应包括计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的中央空调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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