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资料(审批类)(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9

7. 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8.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9.通过审批后,主管税务机关除向申请企业发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以外,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10.除审核地税局传递过来的《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外,还应认真审核企业出具的其他报批资料是否齐全和准确,包括:《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11.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附件二)。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3.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6.《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7.《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享受吸纳税收政策情况的函》(地税提供);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附件三)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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