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销地方税务局需递交资料清单(2)

来源:京审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李老师 点击: 时间:2010-06-10 22:08

H、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
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工商登记证如过期,需先办理工商登记证延期手续。
I、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验证后及时返纳税人,同时将系统中的入库数据与纳税清算表中填写的各数据进行核对,有出入的,必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留存归档。
1、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前,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三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如注销截止日期在当年6月30日后,需提供当年及以前两个年度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
2、税收缴款书包括:营业税税收缴款书、中方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缴款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缴款书、城市房地产税税收缴款书等。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代表机构需提供审计报告原件,营业税为其他方式的需提供清算报告原件,免税的无需提供。
4、如果涉及车辆过户转卖或报废的情形,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清算报告中必须列明代表处涉及的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
J、中方人员工资明细表
1、需写明代表处在纳税清算年度内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额,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的金额以及纳税的金额。
2、如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需由代扣代缴的中介机构出具纳税清算年度内的工资明细表,并加盖中介机构的公章(部门章及财务章无效),同时提供每人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的,由出具证明的中介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的证明上盖章确认。
K、纳税清算年度内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
各类原件由税务人员验证后返纳税人。代表处如使用总机构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由总部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如租用业主的房产作为办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需提供由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原件。
L、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
1.由总机构提供的证明需用总机构公文纸,文字需用总机构所在国母语或英语。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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