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注销的形式区分及实务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09-03 15:26
 税务注销大体分为两种情形:解散和变更;自然注销的方式不同,其税务处理也就大不相同,本文针对税务注销这一专题进行汇总,从政策法规对其所作出的时间、内容、义务等规定进行分析,总结其注销所涉及的流程,着重强调特别事项(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清算期清算)的税务处理。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税务注销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

  (二)变更式税务注销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义务规定
北京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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