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外资企业清算?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石立容 点击: 时间:2010-10-11 17:57

(1)终止合同、章程审批企业需递交如下资料: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终止合同、章程的报告;主管部门预审并向审批部门转报企业的申请报告文件;董事会一致通过企业解散决议;解散企业申请书(由企业法人签署);
(2)审批部门审理、审核、出具批复文件,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企业从期限届满或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清算程序原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监督;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名册以及有关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清算原因、开始日期等书面同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海关、外管、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同志债权人申请债权及同时在全国性报纸进行第一次公告;60日内在本省报纸进行第二次公告;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备案;清理债权、债务;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国家税款及其他债务;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或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报审批部门备案,缴销批准证书;清算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在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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