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注销流程(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8-02 16:10

  第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税款;

  第三、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确认后,视为已解除清算组的责任。但清算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在此限。

  三、注销登记及相关说明

  (一)注销登记程序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二)相关说明:

  1、清算组将清算报告及表册呈报备案时须提交的材料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税务(国税、地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2、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清算组织成立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报样;

  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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