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港澳会计师可在深圳任合伙人

时间:2015-07-07  点击: 来源:网络

从前,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只能在前海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今后,他们可以选择在深圳任一地方任合伙人。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征集意见。《试行办法》将澳门专业人士也纳入任职范围。

《试行办法》规定,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是指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则是指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根据CEPA协议,《试行办法》适用地区由前海扩大到深圳经济特区;适用对象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外,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

此次办法修订还新增在内地居住和执业时间限制。为防止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在事务所挂名不执业的情形发生,新增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的规定。《试行办法》规定,除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条件等相关规定外,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为有效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根据CEPA协议措施,《试行办法》增加“投保中国境内的职业责任保险,且最低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每位合伙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的要求。《试行办法》还明确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已在香港或澳门取得的审计工作经验等同于相等时间的内地审计工作经验,并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即日起至2015年8月3日,市民可以向市法制办发表意见。意见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电子邮箱为xiexy@fzb.sz.gov.cn。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