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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时间:2015-07-09  点击: 来源:网络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含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影响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务操作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受税务规定的制约常会与会计处理产生冲突和差异,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及免抵退税额的变化。本文拟以案例形式,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同处理方式所带来的差异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调整建议。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财税差异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同时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a栏)。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期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因此,出口企业提交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前提是纸质单证收齐及电子信息齐全(无电子信息申报除外)。

 

  (二)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劳务外销收入的确认主要包括入账时点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免抵退税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当月做账收入)×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案例分析

 

  某服装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内外销业务,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已知出口服装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6%,在2015年2~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应作如下处理(单位:元,下同):

 

  (一)2月份发生业务

 

  1.当月国内销售服装经银行转账取得内销收入2 000 000元,销项税额为340 000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2.公司当月购进一批服装面料4 705 882元(不含税)经银行转账,进项税额为800 000元(为便于计算约等于800 000元),并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

 

  借:原材料———服装面料

 

  4 705 8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505 882

 

  3.公司当月发生两笔服装出口业务,第一笔在2月14日出口600 000美元(FOB价),已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齐全,并在25日收汇取得了凭证,当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1美元=6.0650元人民币,银行手续费606.5元。第二笔在2月27日出口400 000美元(FOB价),当月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且信息不齐,也未收到国外货款,不符合申报正式免抵退税条件。已知,2月1日的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1美元=6.105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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