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工伤赔偿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时间:2014-10-30  点击: 来源:网络

工伤赔偿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内    容: 我公司职工在上班其间眼部受伤,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2万元。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以上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是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

符合上述二个条件的赔偿款在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申请认定表、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比如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的证据。

 

五、是抚恤金、丧葬费、补助金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因此,该公司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12万元,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可以税前扣除。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